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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
9月18日印发
《育儿补贴制度管理规范(试行)》
《管理规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强调惠民利民、安全规范、简便易行
主要突出以下4个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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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育儿补贴的申领资格,精简申领材料,优化申领程序,以线上申领为主。强调审核工作要充分发挥大数据审核作用,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初审和审核确认工作原则上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育儿补贴按年计算,每年一次性发放。各省份结合实际确定发放时点,原则上每季度至少集中发放一批,确保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发放渠道为申领人或婴幼儿的银行卡或其他金融账户。
结合“高效办成一件事”,充分利用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多方面信息进行比对。要求各级信息系统用户落实信息安全责任,不得越权处理信息,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和发布相关信息。
明确育儿补贴制度的实施依法依规接受监督检查。要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资金监督检查机制,明确对代理发放机构和工作人员的管理要求。对骗取、冒领补贴资金的,追回资金并追究有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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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育儿补贴制度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卫办人口发〔2025〕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规范服务流程,组织实施好育儿补贴制度,我们组织制定了《育儿补贴制度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25年8月24日
育儿补贴制度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补贴的申领、发放、管理等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育儿补贴制度是国家为支持家庭抚育婴幼儿,降低生育、养育成本,对符合条件的婴幼儿按照一定标准发放补贴的制度。
第三条 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政策措施。
第四条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育儿补贴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请和审核
第五条 补贴对象为从2025年1月1日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
对3周岁以下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的婴幼儿,予以发放补贴。
第六条 育儿补贴由婴幼儿父母一方或其他监护人(含儿童福利机构)申领,用于育儿相关支出。
第七条 育儿补贴具体申请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领人填写婴幼儿及申领人有关信息,提供婴幼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等基础材料,并根据需要提供有助于判定申领人和婴幼儿之间抚养关系的法定有效材料。
(二)初审。婴幼儿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领人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通过,并报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不符合条件的,

